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平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于2015年11月5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奖励3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张*,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安勇
审判员刘亚莉
审判员姜瑞祥
书记员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