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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晋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贺*鸽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于2015年10月10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贺末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6次,单项记功奖励2次,2014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末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贺末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贺末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3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刑执字第02900号
  • 法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贺末鸽,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安勇

  • 审判员刘亚莉

  • 审判员姜瑞祥

  • 书记员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