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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强迫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刑诉(20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强迫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及其辩护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1年8月28日开始,被告人张*甲伙同姚某某(已判刑)、张*乙(已判刑)等人在元氏县*洗浴中心强迫被害人郑某某、李*卖淫,元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甲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对指控其强迫卖淫犯罪的事实无异议,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甲构成强迫卖淫罪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张*甲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张*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8日,被告人张*与张*乙(已判刑)、萌*(女,赵*)及受害人李*四人来到元氏县*洗浴中心。同日,同案犯姚某某(已判刑)和相识的郑某某联系,二人在石家庄市白佛口的一个网吧见了面。晚19时左右,张*给姚某某打电话说去霸州玩,让姚某某和郑某某一起去。大约22时左右,张*、巴*(赵*租车司机)和萌*(女,赵*,具体情况不详)到石家庄接上姚某某和郑某某,先到赵县,后到了元氏县*洗浴中心。在元氏县*洗浴中心,被告人张*指使姚某某、张*乙采用语言威胁、限制自由的手段让被害人郑某某、李*卖淫,卖淫所得由张*掌握。郑某某、李*于2011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成功解救。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同案犯姚某某供述;我与郑某某是在4、5年前认识的较熟的朋友关系,2011年8月末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约下午3点左右我和郑某某在石家庄市白佛口上网到下午18点左右,大概19点钟,张*甲给我打电话说跟他去霸州玩吧,我说行,后来又说能找几个小姐吗?我说郑某某在我这儿,(他知道郑某某可能是小姐)他说带我们去霸州玩,大概22点左右,张*甲和巴*(具体叫什么我也不清楚,赵*)和小*(具体叫什么我不清楚,可能也是赵*)乘坐巴*的赵县出租车来到市里接上我们。后来巴*开车,我们到了赵县,又到元氏*中心,我问他为什么来着,他说没事,我们玩呢,天黑了,明天再去吧,后来过了两三个小时,张*甲跟我说,来元氏*中心是让郑某某和李*某她们3个人接客,咱们看着,李*某和小巴*是在元氏铁屯洗浴那边等着张*甲的,我说郑某某肯定不在这,他叫我收了郑某某的手机卡,身份证,140元,那天晚上张*甲跟郑某某,李*某她们说让她们卖淫的事,我不知道。第二天,我跟张*甲说我去市里,第三天我回到铁屯洗浴,那时张*甲会赵县了,小巴*和我在洗浴那看着郑某某,李*某,让她们接客,我吓唬李*某,都不想好就扇你们,第四天,我和张*甲回赵县呆了一天,当天晚上回到铁屯洗浴,第五天我就去市里找我对象,第六天,张*甲、郑某某、李*某、小*巴*五人去市福星阁买衣服,到天黑把我捎回铁屯洗浴。我威胁他们说,好好地,想跑,我扇你们,叫张*甲开车把你们卖了,小巴*也说他们如果想跑,就把他们卖到别处。我、张*甲、小巴*都限制郑某某、李*某、小*的人身自由了。张*甲负责让他们三人去卖淫,小巴*也督促他们去卖淫。2、同案犯张*乙的供述:半个月以前(具体时间我不知道了)的一天,张*甲和萌*(女、19岁左右姓姚,赵县赵*)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元氏县大众洗浴池找他们玩,我到后和张*甲他们一起玩了几天,期间我认识了一个叫李*某的小姐,后李*某和她男朋友闹别扭,说要跟着张*甲,我们商量着重找一个浴池,后来我们四人到铁屯村南碧泉浴池,晚上,张*甲和姚某某乘出租车到市里去接人,凌晨2时左右,张*甲和姚某某,从市里接回来一个叫郑某某的女孩和姚某某,第二天,张*甲和姚某某回赵县了,张*甲临走之前和我说让我看好郑某某,不让她走,她走的话给张*甲打电话,郑某某提出要回家,我说等张*甲回来后给张*甲他们说,张*甲和姚某某回来后给郑某某和李*某讲,让她们二人在碧泉池洗浴卖淫,郑某某和李*某她们不同意,张*甲就威胁她们,如果不干就打她们,并把她们卖到别的地方,郑某某和李*某害怕了,就答应了,张*甲,姚某某给她们说让他们在碧泉池洗浴卖淫一个星期后放他们走。张*甲和姚某某负责威胁、吓唬逼迫他们卖淫,强迫郑某某和李*某卖淫是张*甲和姚某某策划的。郑某某和李*某去哪里可以去,但我必须跟着,防止他们跑。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2011年8月末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姚某某上网用QQ和我聊天,他让我给他回电话,我给姚某某回电话时称自己在石家庄白佛网吧上网,要我去找他带我去玩,我从我工作的梨香园店出来,坐赵县到石家庄的客车到白佛找到姚某某,我们先在白佛口那个网吧上网,到晚上20点30分左右,他跟我说带我到霸州玩,晚上22时左右,龙*(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男士赵*具体什么地方我不太清楚),小*(具体叫什么我不清楚,女,赵*具体什么地方人不知道),他们组一辆赵县出租车,把我和姚某某接走,出租车司机叫巴*。我们先到赵县,后又从赵县到元氏一个洗浴店,姚某某当晚就把我手机卡、身份证还有140元要走了,第二天早上四五点左右,我向姚某某要我的物品,他不给我,我说咱们走吧,他们不让,白天我们在洗浴店休息,晚上龙*说让我和李*某(具体叫什么不清楚)去接客,我说不去,他威胁我说你偷跑出去我就弄你,跑出去的话,我见到你后就把你工作的店砸了也得把你弄回来。第三天晚上,龙*又说要我接客,我怕反抗他们打我,我就接客了,那天晚上我接了一个,后来龙*会赵县两天,小巴*(具体叫什么不清楚,男,赵*)和姚某某晚上看着我,让我接客,他们两人没有威胁我,但是必须让我接客,直到昨天龙*从赵县回到洗浴店还威胁我说你跑了的话,我就把你送到别是地方,不让你出来,直到昨天晚上我一共接客6次,大概是在第四天时,我偷拿我手机看见我工作的梨香园老板娘给我发了一条短信,我告诉老板娘我出事了,让她联系我父母来救我,昨天我们五个人(龙*、我、李*某、小*、小巴*)去市福星阁买衣服,晚上回到元氏。4、李*某的陈述;2011年8月份的一天,我与帅(男,20岁左右,不知道具体姓名,栾城县人)一块从栾城县到元氏县大众浴池往下,住了几天,“龙*”带着一个叫“萌*”的女孩也住到这里,后我们和“龙*”他们熟悉了,后来一个叫晓*的男子来到大众浴池找“龙*”,“龙*”他们邀请我到元氏县城饭店吃饭,吃饭的有我、姚某某、“龙*”、“萌*”饭后,“龙*”等人提着砍刀到大众浴池找到“帅”,“龙*”和姚某某对帅讲:“你媳妇以后跟我了,要是不同意,就砍死你,”我说:“你们要是敢动帅,我就不跟你们走,”“龙*”讲:“给我妹妹一个面子吧,”萌*对我讲让我赶紧上车,如果不上车就出大事了呢,我无奈,怕龙*让晓*及“萌*”看着我,“龙*”打了一辆出租车到市里接回了姚某某和一个女孩子,第二天,“龙*”、姚某某让我和另外一个女孩在这里上班。龙*、姚某某讲如果我和那个女孩不听话,就打我们,或者把我们卖了,我害怕挨打而被迫卖淫。5、证人史某某证言;2011年8月28日晚23点左右,我给女儿郑某某打电话,通了几次后被挂断,以后打过几次也是通了被挂断,再后来打就是欠费,后我女儿打工的饭店老板娘告诉我,我女儿被人拘禁在元氏县城东元赵公路南侧碧泉浴池,于是我们就作伴去找,没有找到人,于是,打110报警。6、证人赵*的证言;郑某某是自己饭店服务员,2011年8月28日中午,郑某某请假到石家庄市一直未归,2011年9月2日下午,18时左右,郑某某给我媳妇发了条短信,内容(婶子叫我叔来救我吧,我在元氏县小*原先待得洗浴呢,不用回了,要不他们就开始怀疑我了)后来我媳妇告诉我,郑某某已经被人控制了,手机卡也被人收了,让我想办法救他,我把此情况告诉郑某某的妈妈史某某,我和史某某就开车到郑某某说的洗浴场所找她,来了几次,找到了地方但找不到人,就在元氏打110报警了。7、辨认笔录;8、手机短信照片;9、被告人张*甲的供述;2011年8月份的一天,我以前的对象“萌*”跟我和张*乙一起玩时,跟我和张*乙说让我们带她去外边上班挣点钱,意思是想让我和张*乙带他去卖淫,我和张*乙同意了,但是当时张*乙家里有事,我就先带上“萌*”到了元氏县大众浴池,“萌*”就开始在元氏县大众洗浴卖淫,我在那陪着她。在那里呆了几天后我的一个好友“乐*”在市里准备要刑满释放了,我回赵县找上张*乙,我和张*乙一起到市里接了“乐*”,当时接“乐*”还有他的一名外号叫“广”的元氏朋友。我们一起吃饭后,我、张*乙和他们分开,我们去元氏县大众洗浴找“萌*”了,在元氏县大众洗浴我和张*乙认识了在那里的“李*某”和“李*某”的男朋友,“李*某”就是在大众洗浴卖淫的。我们还在一起玩过,过了一两天,“广”到大众洗浴找我和张*乙,跟我们说别在大众洗浴干了,他给我们找个地方,之后我们去了元氏铁屯村南洗浴城。在离开大众洗浴时我和张*乙都拿着刀子找到“李*某”的男朋友,张*乙对他说:“李*某”以后跟着我了,要是不同意就砍他,当时只是吓唬她。李*某怕我们伤害她男朋友就跟着我们一起到了元氏县铁屯村南洗浴城卖淫。姚某某知道我在元氏干这个,他主动和我联系说他那有一个也是卖淫的叫“郑某某”,他和“郑某某”也想来和我们做伴,后来我和“萌*”就打出租车到市里接上姚某某和“郑某某”。等“郑某某”到了元氏县铁屯村南洗浴城,我、姚某某、张*乙就跟“郑某某”和“李*某”解释让她们在那里卖淫一个星期,等一个星期后她们想继续干的留下,不想干就离开,之后“李*某”、“郑某某”、“萌*”就在元氏县铁屯村南洗浴城卖淫了。期间我因为家里有事还回过两次家,为了防止“郑某某”、“李*某”逃跑,都是张*乙负责看着她们。后来有一天可能是“郑某某”偷偷用手机联系上了家人,她的家人报了警,姚某某和张*乙也被抓了,当时我趁机离开了。10,元氏县人民法院(2013)元刑再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乙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姚某某因协助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11、被告人张*甲的户籍证明;12、庭审笔录等,上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张*甲强迫他人卖淫犯罪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因被告人张*所提交证实其立功的材料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有立功表现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

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元刑初字第00088号
  •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2011年9月4日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2011年10月10日经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2月27日被赵县公安局抓获后移交元氏县公安局于2013年12月29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月29日经元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史某某,河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谷树文

  • 审判员曹建芳

  • 审判员尹静杰

  • 书记员王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