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抢劫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河北省*东分局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东分局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专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4次,表扬4次,单项表扬1次,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冀东*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单项表扬、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专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李*,现在河北省监*第七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宏伟
审判员贾立辉
审判员毕作宝
书记员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