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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邯峰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强迫卖淫罪判处罪犯王*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65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656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肯干。受到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的奖励。

另查明,罪犯王*一年来狱内消费金额561元。2015年6月8日,该犯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被提请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证明、缴纳罚金单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王*减刑一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不变(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邯市刑执字第00663号
  • 法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现在河*郸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达建华

  • 审判员袁粟波

  • 代理审判员张海霞

  • 书记员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