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魏*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李*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302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302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至今没有积极交纳罚金,对其减刑时应予从严掌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记功一次,记表五次的奖励。

另查明,罪犯李*一年狱内消费57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罪犯证言、被提请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证明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李*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亦未提供个人家庭困难的证据材料,本院结合其个人狱内消费及刑罚执行期间的具体表现,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8000元不变。

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邯市刑执字第303号
  • 法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现在邯*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焦小力

  • 审判员申保清

  • 审判员霍鸣飞

  •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