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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强迫卖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2)涿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崔*及同案被告人肖*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六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15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受警告处分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崔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保刑执字第5349号
  • 法院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崔*,现在河*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国芳

  • 审判员刘华锋

  • 代理审判员王志强

  •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