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羡四辈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9)满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羡四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羡四辈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13日至2014年10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羡四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保刑执字第2986号
  • 法院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羡四辈,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爱厂

  • 代理审判员张世强

  • 代理审判员谷莉

  •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