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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等犯强迫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易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王*、佟*强迫卖淫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易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认定被告人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认定被告人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易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对三被告人不应区分主从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白*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万*、王*、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万*、王*、佟*强迫卖淫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4)易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保刑终字第94号
  • 法院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万俊国,男,1979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211979080426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易县南城司乡三义村,农民。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4月18日由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王*,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211979042747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易县塘湖镇王家庄村,农民。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4月18日由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0月23日被易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佟*,女,1971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2197108082121,汉族,小学文化,易县安格庄乡东古县村,农民。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4月18日由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满增

  • 代理审判员齐金谦

  • 代理审判员郭宏伟

  • 书记员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