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房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以(2013)承刑执字第4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减意(2015)340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姜*,男,现于河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彦兵
代理审判员燕金玲
代理审判员王丽丽
书记员刘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