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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抢劫、盗窃、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2010)河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占林犯抢劫罪、盗窃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一万一千元(刑期至2030年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七次、记功奖励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许*符合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9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七次;2014年7月20日、2015年1月20日共获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薛*、韩*及罪犯证明人刘*、张*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因该犯触犯多个罪名,且犯罪情节、手段恶劣,故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及并处罚金三十一万一千元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8年9月29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沧刑执字第683号
  • 法院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许*。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超

  • 审判员王春利

  • 代理审判员葛淑红

  • 书记员王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