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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霸少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孟庆彬犯强迫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5)冀深狱减字第134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503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改造表现:获记功二次、表扬三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衡刑减字第1107号
  • 法院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孟*。2012年8月15日入河*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永杰

  • 审判员王国恩

  • 审判员贡文忠

  • 书记员李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