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霸少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孟庆彬犯强迫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5)冀深狱减字第134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503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改造表现:获记功二次、表扬三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孟*。2012年8月15日入河*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永杰
审判员王国恩
审判员贡文忠
书记员李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