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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毋**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0年7月22日山西省*民法院作出(2010)晋市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毋*犯组织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西*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7日以(2010)晋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判决,维持被告人毋*的刑事判决。2012年4月16日山西省*民法院作出(2012)晋市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毋*犯强奸罪,与该院(2012)晋市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西*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30日以(2012)晋刑二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根据罪犯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课、文化课、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取得较好成绩;坚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四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35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晋刑执字第444号
  •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毋*,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泽州县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向东

  • 审判员宋丽蓉

  • 代理审判员郭瑞昌

  • 书记员刘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