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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兰国举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同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国举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2000元。山西*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8)晋刑一终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予以维持并核准。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山西*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晋刑执字第51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兰国举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根据罪犯兰国举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兰国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11次,记功1次,嘉奖4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兰国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学习,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兰国举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33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晋刑执字第596号
  •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兰国举,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应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晓轩

  • 审判员郭雁平

  • 代理审判员王怀师

  • 书记员刘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