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4次,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共获得监狱表扬4次,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结合其所犯罪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王*,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闫莉
审判员张雳冰
审判员支鹏
书记员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