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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4次,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共获得监狱表扬4次,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结合其所犯罪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太铁中刑执字第653号
  •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闫莉

  • 审判员张雳冰

  • 审判员支鹏

  • 书记员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