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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郊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科峰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牛*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6次,监狱嘉奖2次,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2年2月至2015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6次,监狱嘉奖2次,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u0026ldquo;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u0026rdquo;的规定,结合其所犯罪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牛科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太铁中刑执字第177号
  •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牛*,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满京伟

  • 审判员闫莉

  • 审判员张雳冰

  • 书记员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