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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了(2012)灵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陈*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同刑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陈*伟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陈*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及监管干警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同刑执字第342号
  • 法院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陈*,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涞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高存慧

  • 代理审判员王之学

  • 代理审判员赵成

  • 书记员宁俊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