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河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XX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
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01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XX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XX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XX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XX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王XX,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河津市人。现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立新
代理审判员王赢
代理审判员任军亮
书记员毕婧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