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西省**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临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5日止。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8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4)晋城监减字第90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6次,监狱嘉奖2个。上述事实,有罪犯李**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亚军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李亚军,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立新
代理审判员王赢
代理审判员任军亮
书记员毕婧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