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朔州**民法院审理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强迫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以量刑轻和公开审理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案件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王**不服,以自己也是受害人,是在张*胁迫下的无奈之举,属于胁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抗诉机关的抗诉书以及上诉人王**的上诉状及其陈述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春花,曾用名王*,又名李**,女,1994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14060319940101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朔州市平鲁区,住朔州市平鲁区X乡X村,无业。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2月2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霍秀锦
审判员张向阳
代理审判员郑鑫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