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介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至2018年11月30日,执行机关山西省忻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监狱认为,罪犯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侯*共获监狱表扬4次,嘉奖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刑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侯*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侯*,男,198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安县人,现在山西省忻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聂海军
审判员王晓华
代理审判员孟晓静
书记员于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