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彭*强迫卖淫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揭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4日作出(2006)揭东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6年7月25日至2017年7月24日。2012年2月13日减刑8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5年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监狱认为,罪犯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彭*共获监狱表扬8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刑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忻中刑执字第77号
  • 法院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彭*,男,198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人,现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新生

  • 审判员王晓华

  • 代理审判员孟晓静

  • 书记员于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