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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了(2013)运盐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以(2013)运中刑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判决。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5.5分;劳动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积极学习生产技术,按工艺要求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的刑期从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该犯于2015年2月1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4月15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5年7月13日获监狱嘉奖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某某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88号
  • 法院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某某,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穆志照

  • 代理审判员张康

  • 代理审判员韩丽娜

  • 书记员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