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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级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了(2009)临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他犯平均承担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该犯之父不服,提出上诉,山西**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以(2010)晋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郝**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6.5分;劳动改造中,该犯在服装裁案车间打号岗位,劳动中态度比较端正,踏踏实实,积极肯干,能够对每批任务单按号型、数量准确打号,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郝**的刑期从2013年12月4日起至2033年3月3日止。该犯自2013年12月减刑后,于2014年1月31日、8月31日、11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4月15日、7月13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4月15日获监狱嘉奖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郝**准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31年4月3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13号
  • 法院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郝**,又名郝**,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穆志照

  • 代理审判员张康

  • 代理审判员韩丽娜

  • 书记员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