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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了2013年1月30日以(2013)灵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曹**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考试成绩均分94分;生产劳动中,该犯在服装裁案车间打号岗位,劳动中态度端正,能够踏踏实实,积极肯干,努力钻研技术,保质保量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的刑期从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该犯于2014年2月28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4月1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4月15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66号
  • 法院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曹**,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穆志照

  • 代理审判员张康

  • 代理审判员韩丽娜

  • 书记员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