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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了(2013)繁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杨**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4.5分。劳动改造方面,积极肯干,能立足岗位,能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自觉学习生产技术,认真钻研工艺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的刑期从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该犯于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2月15日、4月15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4月15日获嘉奖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065号
  • 法院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杨**,小名“白白”,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穆志照

  • 代理审判员张康

  • 代理审判员韩丽娜

  • 书记员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