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以(2012)平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盗窃、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不服判决,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对罪犯王**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从2013年6月服刑以来,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80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生产任务。该犯于2014年4月、2014年12月、2014年12月共获监狱表扬3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4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王**,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穆志照
代理审判员韩丽娜
代理审判员张康
书记员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