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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抢劫罪、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了(2008)运中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抢劫、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民法院于2009年5月10日以(2009)晋刑二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8.5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的刑期从2008年3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该犯自2012年10月减刑后,于2013年2月28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5月31日、7月31日、12月1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嘉奖二次、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表扬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61号
  • 法院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朱*,又名张*,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穆志照

  • 代理审判员张康

  • 代理审判员韩丽娜

  • 书记员杨玉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