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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了(2012)小店刑初字第8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书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以(2013)并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张**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6分。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努力学习服装生产技术,按照工艺要求,把好质量关,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的刑期从2012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该犯于2014年4月30日、7月31日、12月1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1月6日获嘉奖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03号
  • 法院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穆志照

  • 代理审判员张康

  • 代理审判员韩丽娜

  • 书记员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