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河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被告人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1年4月11日,山西省**民法院作出(2011)运中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9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8月24日,调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1年6月至2015年3月间获监狱表扬七次,嘉奖三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罚金20000元未缴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3日执行至2018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李**,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住山西省临县招贤镇工农庄村,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毕速成
审判员闫秀仑
人民陪审员单枭
书记员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