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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2)运盐刑重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2013年8月16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0月16日,调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间获监狱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系未成年犯,罚金5000元未缴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8日执行至2015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临刑执字第757号
  • 法院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陈*,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芮城县人,住山西省芮城县大王镇韩卓村,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毕速成

  • 审判员要献萍

  • 人民陪审员单枭

  • 书记员乔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