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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运盐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任**因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后该犯不服,上诉至山西省**民法院,山西省**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运中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执行机关于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任*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6次,嘉奖1次。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刚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6次,嘉奖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任*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任*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运中刑执字第347号
  • 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任军刚,又名刚子,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现羁押在永济监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常邓飞

  • 审判员刘乙龙

  • 代理审判员王玮

  • 书记员林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