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以(2010)五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旺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5000元(已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2018年12月22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于2015年6月1日以罪犯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认为,罪犯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8月、10月,2014年3月、5月、8月,2015年2月,连续记功6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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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魏**,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于内蒙古五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瑞辰
审判员杨利民
代理审判员姜怡
书记员宋晓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