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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满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截止2015年6月25日,剩余刑期三年一个月零三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斯**、包**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王*在2015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一贯以《服刑人员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无违纪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突出,2015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四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扣)分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2015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贫困证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呼刑执字第394号
  • 法院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判刑前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免渡河镇,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明政

  • 审判员斯琴高娃

  • 审判员包立红

  • 书记员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