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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强迫卖淫、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1)喀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强迫卖淫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9月25日,罪犯赵*获得记功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沈刑执字第6052号
  • 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赵*,女,1992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北镇市,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晓书

  • 审判员孙洪成

  • 代理审判员项前

  • 书记员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