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旅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段立野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23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0年1月28日止。
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3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奖励1次。现累计积分4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段立野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积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段立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段立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
(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段立野,现于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庆福
审判员华云捷
审判员徐凤新
书记员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