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盖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沙德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26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4年2月8日止。
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沙**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沙**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
(刑期自2009年8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沙**,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微
审判员夏红军
审判员张真洪
书记员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