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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船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政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8日吉林省**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05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7年4月14日10时许,在吉林省吉林市采用恐吓手段,将被害人强奸。嗣后,又采用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卖淫2次,共得赃款人民币180元。该犯因强奸罪、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于2008年5月19日交付吉林**业监狱执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6月30日解回。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7年4月12日20时许,该犯因同伙在舞厅内与被害人发生口角,遂去舞厅殴打被害人,被舞厅工作人员撵出。该犯提议在门口等被害人出现后继续殴打,期间,该犯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刺被害人数刀,致被害人重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一监区参加副食加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8.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刑执字第815号
  • 法院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男,1986年8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毕学柱

  • 审判员梁青科

  • 审判员袁立范

  • 书记员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