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2日作出(2003)宁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10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0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6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王*,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扶余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伟华
审判员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王雪
书记员路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