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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于强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强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2014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1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于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劳积1次、表奖2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于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于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通中刑执字第694号
  • 法院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于强,男,1990年6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吉**丰县人,现于吉**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树文

  • 代理审判员张娜

  • 代理审判员张丽晶

  • 书记员邹金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