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罪犯郜翠东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郜翠东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2013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3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表奖3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通中刑执字第396号
  • 法院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郜**,男,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化县人,现于吉**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树文

  • 代理审判员张娜

  • 代理审判员张丽晶

  • 书记员邹金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