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郜翠东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2013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3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表奖3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郜**,男,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化县人,现于吉**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树文
代理审判员张娜
代理审判员张丽晶
书记员邹金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