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二0一0年三月二日,长春*民法院作出(2009)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三年一月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赉分局五监狱于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扬一次,奖励两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王*,男,1988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现在吉林省*赉分局五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树杰
审判员张天秋
代理审判员葛胜楠
书记员张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