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肖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一案,由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31日以长检刑诉字(2013)21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少年审判庭于2014年2月24日将该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肖某某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肖某某承担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被执行人肖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国才
审判员张丽艳
审判员陈传江
书记员张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