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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强奸、强迫卖淫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黑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海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汤*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5年3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汤**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其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服从管理分配,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汤**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监狱出具的罪犯汤**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汤**入监以来,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罪犯汤**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情况,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35年7月8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黑刑执字第421号
  •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汤**,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知己

  • 代理审判员韩裕伟

  • 代理审判员孙德敏

  • 书记员李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