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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扬刑初字第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0)苏刑三终字第0141号刑事裁定,对邵*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201.1年7月6日,交付执行。2013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3)苏刑执字第025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6月29日,执行机关江**通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23日,经江苏**理局审核后,于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8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8月2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鲍**出庭履行职务,江**通监狱指派警官张**、沈**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邵*牛立良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邵*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主管部门江苏**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意见。

出庭检察员发表的意见为,罪犯邵*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依法予以减刑。但鉴于邵*所犯强迫卖淫犯罪中有强奸多名被强迫卖淫妇女的行为,且系主犯,属暴力犯罪,建议依法酌定缩减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邵*于2011年7月入监,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邵*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邵*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检察员提出的对邵*酌定缩减减刑幅度的意见建议,经查,邵*在强迫卖淫共同犯罪中,强奸多名被强迫卖淫妇女,且系主犯,属暴力犯罪,依法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检察员提出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34年6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苏刑执字第00505号
  •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邵*。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景玉

  • 代理审判员刘刚

  • 代理审判员卢宁

  • 书记员刘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