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朱**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徐少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5月6日,交付执行。2015年4月27日,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5年5月26日,经江苏**理局审核后,于同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6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5年7月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胡**出庭履行职务,江**江监狱指派警官黄**、陈*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朱*到庭参加诉讼。

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朱*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江苏**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意见。

出庭检察员根据驻监检察室对罪犯朱*的奖励、监区提请减刑的全程监督等情况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朱*的减刑符合法律规定。

出庭警官当庭出示了罪犯朱*被奖励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于2013年5月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2014年9月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朱*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3年至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罪犯朱*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能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又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7月3日起至2037年3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苏刑执字第00350号
  •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朱*。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27日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韬

  • 审判员张玉霞

  • 代理审判员丁益

  • 书记员张海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