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徐少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21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子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卢*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卢*,女,汉族,小学文化,1987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现在江苏*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立龙
代理审判员徐声宇
代理审判员谢宇飞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