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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任*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2007)吴*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6年7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3月30日、2012年1月4日、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0)、(2011)、(2013)宁刑执字第1457号、第10713号、第121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任*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任*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未履行罚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履行财产义务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任*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刑执字第8870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任*,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2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立龙

  • 审判员舒晓艺

  • 审判员郭正道

  •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