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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日作出(2006)浦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至2024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民法院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宁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民法院于2012年4月3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23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口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刑执字第7704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刘*,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11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立龙

  • 代理审判员谢宇飞

  • 代理审判员徐声宇

  •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