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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戚玉传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洪刑初字第0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戚*传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19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3月27日、2014年4月7日作出(2012)、(2014)宁刑执字第1705号、第8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戚*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宁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戚玉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戚玉传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全部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泗*民法院出具的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戚玉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戚玉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三日(刑期至2015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刑执字第7436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戚玉传,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2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立龙

  • 审判员郭正道

  • 审判员舒晓艺

  • 书记员杨帆